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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女白領猝死 地鐵公司被判賠31萬



今年2月17日上午10點27分,35歲的IBM深圳公司女經(jīng)理梁婭倒在深圳地鐵蛇口線水灣站C出口的臺階上,地鐵工作人員4分鐘后趕到現(xiàn)場,15分鐘后才撥打120,其間未對梁婭采取急救措施,11點18分急救人員趕到后發(fā)現(xiàn)梁婭已死亡。6月份,梁婭父母以未盡安保救助義務致人死亡,將深圳地鐵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急救中心告上法庭,索賠百萬元。
根據(jù)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地鐵集團員工到達現(xiàn)場后,僅在梁某身邊站立觀察、喊話,并未對梁某采取任何急救措施,更重要的是地鐵集團中受過急救培訓的員工在到場后亦未及時判斷出梁某的危急狀況并撥打120急救電話。15分鐘后才撥打120急救電話,已超出了一般人能接受的安全保障義務合理限度。
11月26日上午,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梁婭倒地后,地鐵工作人員未能采取相應措施并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可能延誤了寶貴的搶救時間,未能對梁婭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認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依法對其運營范圍內(nèi)的人身及財產(chǎn)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該義務不僅包括危險的預防及消除義務,同時也應包括在意外發(fā)生后的合理救助義務。
此外,被告急救中心作為一個通過120急救網(wǎng)絡進行呼救受理、指揮調度的綜合部門,在接到報警后迅速完成車輛調度、派遣工作,已全面履行其職責,而救護車輛到達時間及急救人員對患者狀況的認定及救治方式等不在其可以控制的范圍內(nèi),故被告急救中心在履行其職責中并不存在過錯,無需擔責。
據(jù)此,福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目前雙方都未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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